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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补办研究生毕(结、肄)业证明书、学位证明书的管理规定

发布人:日期:2014年10月16日 00:00浏览数:

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《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,不能补发,经学生本人申请,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,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,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现就我校补办研究生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:

1、登有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启事的报纸(市级以上公开发表的报纸),启事中应声明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作废,其内容包括姓名、学校名称、证件名称及号码;

2、填写《湖南师范大学补办研究生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登记表》;

3、研究生录取名册和授予学位名册复印件,并加盖学校档案部门公章;

4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5、近期免冠的两寸照片两张。

二、 办理程序

1、申请者于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或12月1日至10日(工作日)将上述材料交到研究生处相关科室。(补办毕业证明书:全日制培养科;补办学位证明书:学位办),其它时间不予受理;

2、研究生处核实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,并报学校批准;

3、申请时间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证明书。

研究生处

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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